企业破产立法目标存在哪些争论以及如何评价?


企业破产立法目标是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争论。这些争论主要围绕着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救济以及社会利益平衡等方面展开。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争论及评价。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立法目标应主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从法律原理来讲,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的债权面临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当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成为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促使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更加谨慎地评估风险,也能在企业破产时,确保其债权能得到尽可能公平的清偿。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侧重于债务人救济。企业破产并不完全是债务人的过错,可能受到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当企业陷入困境时,如果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给予债务人一定的缓冲和重生机会,不仅有利于债务人,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破产重整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制定重整计划,调整经营策略,偿还债务,从而实现企业的再生。这种立法目标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的人文关怀和对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规律的尊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破产立法目标应兼顾社会利益。企业破产不仅仅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就业、经济秩序等产生影响。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破产立法中需要考虑如何减少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比如,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保障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对于这些争论的评价,它们各有合理性。单纯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可能会忽视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的活力。而过度侧重于债务人救济,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积极性,破坏市场信用秩序。只注重社会利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因此,理想的企业破产立法目标应该是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也体现了这种平衡思想,通过多种制度设计,如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破产制度的多元价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