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如何区分效力高低?


在我国,法律效力区分高低是有明确规则的。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的位阶,这就好比一座金字塔,不同层级的法律处于不同的位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意味着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它们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它是国务院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而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它们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此外,当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则。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