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限表述中正确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对专项附加扣除时限不太清楚。不知道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它们的扣除时限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确定怎样的表述才是正确合规的,希望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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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中额外扣除的一些特定项目。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扣除时限规定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项目的扣除时限: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扣除时间是从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也就是说,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时限最长是48个月,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时间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里的扣除时间是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且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时间是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扣除时间是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总之,纳税人需要准确把握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时限规定,以确保正确享受扣除政策,避免因扣除时限问题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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