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上诉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从上诉的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只有在案件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才有资格提出上诉。比如在合同纠纷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考虑上诉。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上诉是有期限限制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个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一审判决或裁定就会生效。 上诉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当事人要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会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