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滥用调查取证权有哪些表现,法院该如何行使刑事调查取证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院滥用调查取证权的表现。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滥用调查取证权,就是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 一种常见的表现是超越法定范围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查取证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例如,一般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下才进行调查。如果法院超出这个范围,去调查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或者在控辩双方没有提出相关请求且无必要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就属于滥用权力。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法院去调查被告人多年前与本案毫无关联的民事纠纷情况,这就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还有可能表现为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询问证人、勘验现场等都有相应的程序要求。如果法院不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比如没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没有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等,所取得的证据可能不具有合法性,也属于滥用调查取证权。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院如何正确行使刑事调查取证权。法院行使刑事调查取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比如,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再如,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线索,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调查。 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法院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询问证人时,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勘验、检查、搜查等活动中,要按照法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法院要保持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例如,在调查过程中,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此外,法院在调查取证后,要将取得的证据及时告知控辩双方,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总之,法院正确行使刑事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