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我身边好像有涉及这两种情况的事,有人把公款直接占为己有,有人只是暂时用了公款,之后还打算还。我想知道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区分这两种罪名的界限到底是啥,依据啥来定不同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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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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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涉及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法院区分这两者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目的来区分。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犯罪人打算永久性地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不再归还。比如官员甲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将单位的一笔资金套出后用于自己购买房产,并且没有打算再把这笔钱还回去,这就很可能构成贪污罪。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公款,通常有归还的意图。例如官员乙为了应急,将单位的公款拿出来用于家人治病,打算等有钱了就还回去,这种情况更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而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从行为方式上看。贪污罪通常会采取一些手段来掩盖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占有的事实,比如伪造账目、销毁凭证等。而挪用公款罪一般不会刻意去掩盖公款被挪用的事实,只是暂时改变了公款的用途。比如在财务账目上,贪污罪可能会让账目看起来没有问题,而挪用公款罪可能只是在账目上体现出公款被挪作他用。 最后,从犯罪对象上分析。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特定情况下也包括特定的公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 总之,法院在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目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准确判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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