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通知我要提供相关证据。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提供证据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还是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随时提供呢?要是超过时间提供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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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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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主要由举证期限来规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若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在简易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重视举证期限,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避免因逾期提供证据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应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争取得到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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