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担保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在法院审理涉及担保责任的案件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多少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在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强制执行)后,债务人还是还不上钱,这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责任,要先看担保方式,再看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