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占用社会资源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日常生活里,如果有人占用社会资源,比如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等情况,从民法典角度看是怎么规定的。我自己就遇到过有人把公共车位当成自己的长期车位,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民法典能给我什么依据来处理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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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以“占用社会资源”这样笼统的表述来规定相关内容,但涉及到了与占用社会资源类似情形的规范。社会资源包含公共道路、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这些通常属于公共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对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相关规定。比如,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部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有人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 同时,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也能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如果占用社会资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占用消防通道导致火灾时救援受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占用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等行为,可能还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如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不合理占用社会资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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