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它的顺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是当事人陈述。这就像是讲故事,原告先说自己的诉求、理由和相关事实,被告接着讲自己对原告说法的看法、反驳的理由以及自己认为的事实情况。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原告会说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被告则可能回应说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是因为原告的某些行为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履行。这个环节可以让法官初步了解双方的观点和争议焦点。 然后是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就像是案件的“眼睛”和“耳朵”,他们把自己看到、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情讲出来。在证人作证前,法庭会告诉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同时也有一些权利,比如受到保护等。如果有的证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到庭,法庭会宣读他们之前提供的书面证言。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现场的目击证人可以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接下来是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就是案件的“证据武器”。书证就是书面的材料,像合同、借条等;物证就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比如损坏的产品;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当事人把这些证据拿出来给法庭看,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比如说在一个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可能会出示被告侵权的网页截图等电子数据。 再之后是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结论。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会有法医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然后宣读这个鉴定结果,它可以帮助法官判断赔偿的数额等问题。 最后是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勘查后记录下来的情况。比如在一个房屋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会去房屋现场查看,然后把看到的情况记录下来并宣读。 总之,法庭调查的这个顺序是为了保证庭审有序进行,让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