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它是庭审的核心环节之一,其顺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当事人陈述。这就好比大家轮流来讲讲事情的经过。原告先把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说清楚,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会说明被告是如何违反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被告接着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对原告所说的事实进行反驳,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解释。有第三人的,第三人也可以陈述自己与本案相关的主张。 然后是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就像是案件的“眼睛”和“耳朵”,他们要把自己看到、听到的事情在法庭上说出来。在证人作证前,法庭会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是有的证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到庭,法庭就会宣读他们提前写好的证言。 接下来是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都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宝贝”。书证就是像合同、借条、信件这类书面的东西;物证就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比如在侵权案件中的受损物品;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则是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这些。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这些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 再之后是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给出的结论。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结果。鉴定人可能会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 最后是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比如在房屋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房屋现场进行勘查后记录下来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对勘验笔录发表自己的看法。 了解法庭调查的顺序,能让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好地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保证了庭审能够有序、公正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