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抵押、质押财产保全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在探讨法院对抵押、质押财产进行保全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法院对抵押、质押财产进行保全,并不会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对抵押、质押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质权人依然可以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财产保全只是限制了抵押人、质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未按时还款,乙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该抵押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首先用于偿还乙的债权,即使在诉讼期间该房屋被保全,乙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然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法院对抵押、质押财产进行保全,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保护了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