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由法院从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其职责涵盖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其次,法院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这是为了让所有相关债权人知晓破产程序的启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者,法院会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设定相关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比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最后,法院会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先受偿。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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