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次数协商不成法院会怎么处理?
我和孩子他爸离婚了,关于探视权次数我们一直协商不成。他想经常看孩子,我觉得太频繁会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现在闹到法院了,我想知道法院面对这种探视权次数协商不成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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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次数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次数问题时,会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子女的年龄、生活和学习情况。如果孩子还小,需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过于频繁的探视。若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自主意愿,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想法。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其居住地点、工作时间等。如果居住较远或者工作繁忙,过于频繁的探视可能难以实现。 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的次数、时间、方式等作出合理的判决。判决后,双方都需要遵守。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不遵守探视判决,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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