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当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这里的债权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存在,自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资格。比如,赌债等非法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基于此行使撤销权。其次,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自身财产减少,无法足额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最后,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偿行为,相对人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总之,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