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动 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现在债权人主动降低了借款利息。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保证人还需不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和之前一样承担,还是有其他变化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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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会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在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这种情形下,属于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债务被减轻了,所以保证人仍需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变更后的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对变更后的债务进行清偿。
这一法律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降低利息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为了促使债务人更好地履行债务,或者基于与债务人的其他合作关系等。而对于保证人来说,债务减轻并没有增加其保证责任的风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潜在的负担。所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损害保证人的合理利益。
综上所述,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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