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注销企业中发现的债权怎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发现债权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在清算注销企业中发现的债权,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还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即从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在清算过程中通过查阅账目、核对合同等方式发现了某笔未收回的货款,那么从发现这笔货款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在企业清算注销这个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影响诉讼时效。例如,如果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的存在,并且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由于清算组的工作安排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债权,也需要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债权的具体情况,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