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制度有哪些呢?


债权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就像是给债权人的债权上了一道保险,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保全制度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到期未还,同时丙又欠甲钱也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丙追讨,这时乙就可以代替甲向丙要求还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其次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乙发现后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两种制度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保护。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主动出击,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通过撤销该行为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同时,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时效等问题,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