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我公司有一些对外债权需要追收,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可以以哪些主体的身份去进行追收债权的诉讼。想了解一下,对外追收债权时,哪些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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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主体是指在追收对外债权的法律程序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一方。这涉及到在债权追收过程中,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最常见的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在普通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包括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比如,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企业对其他企业有债权,管理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追收相关债权。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债权转让情况下,债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就取得了相应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收债权。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在受让债权后,如果乙不履行债务,丙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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