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后来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我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又担心过了诉讼时效。我想知道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还能行使代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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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通俗来讲,就是A欠B钱,B又欠C钱,而B不去找A要钱,C就可以代替B向A要钱。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说,就是你有权利去主张,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去主张,对方就可以用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对抗。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诉讼时效同样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影响其债权实现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代位权,当诉讼时效届满后,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代位权可能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到自己的债权实现,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同时,在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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