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我发现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主张。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想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以及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来维护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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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合法的借贷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既不打电话催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是不能代位行使的。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权人因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诉讼费等,可以要求债务人来承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能再对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进行处分,否则会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 对次债务人而言,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如果次债务人认为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存在瑕疵,他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向债权人提出抗辩。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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