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权代位权纠纷案能看出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债权代位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详细探讨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债权代位权。简单来说,债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去追讨,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乙就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接下来谈谈代位权的竞合问题。在实际法律实践中,代位权可能会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比如,可能会和撤销权竞合。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出现竞合时,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权利来主张。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怠于行使权利,那么选择代位权可能更合适;如果债务人实施了积极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等,那么撤销权可能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来判断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 回到债权代位权纠纷案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如何在实际中被判断的,以及当出现竞合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这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债权代位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