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相关问题?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债权到期了却不去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个说法,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它具体有哪些规定和限制,适用条件是什么,行使流程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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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的债务人有对外的债权却不去要,导致你没办法收回自己借给债务人的钱,你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这笔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借给朋友的钱是有合法依据的,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比如你的朋友明明知道他的债务人有钱还他,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追讨。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条件,会判决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比如你借给朋友10万元,朋友的债务人欠他15万元,你只能在1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但在行使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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