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探讨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借给债务人的钱是基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并且还款时间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没有去收取外债,但他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偿还你的债务,那么就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你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结合你的情况,如果你能证明上述条件都满足,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在行使代位权时,你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你的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需要向你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你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你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偿还你借给债务人的那部分钱,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另外,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负担的。 在实际操作中,行使代位权可能会面临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次债务人可能会对债务的存在、金额等提出抗辩。这时候,就需要你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等。同时,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你在遇到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