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起诉隐名股东时,法庭对财产主张谁会胜诉?

我碰到个法律方面的难题,涉及到债权人起诉隐名股东的情况。现在对法庭最终会支持哪一方的财产主张不太清楚。我想具体了解在这种法律纠纷里,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判定的角度看,到底是债权人更有可能胜诉,还是隐名股东会胜诉。
展开 view-more
  • #债权纠纷
  • #隐名股东
  • #财产主张
  • #公司法
  • #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债权人起诉隐名股东的案件中,关于财产主张谁能胜诉,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通常存在一份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若隐名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应该对应负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承担,股权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应以登记股东为准。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不过,显名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能有权依据其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另外,债权人还可能行使代位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或公司享有某种债权,而显名股东或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主张权利。 所以,如果债权人能证明隐名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或者能够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对财产主张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隐名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已履行相关义务,且债权人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条件,隐名股东则可能胜诉。 相关概念: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