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

我作为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讨债权时,只实现了部分债权,还有一部分没要回来。听说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债务人可能要赔偿损失,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另一债务人到底有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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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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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当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其中涉及到共同债务和按份债务等情况。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按份债务则是指各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如果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比如甲乙两人对丙承担连带债务,丙向甲追讨债权,甲只偿还了一部分,那么丙可以继续要求乙偿还剩余的部分,乙在偿还后可以向甲进行追偿。这种情况下,另一债务人(乙)实际上是在履行连带债务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债权人损失的一种弥补。 对于按份债务,每个债务人只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是因为某一债务人未履行其份额内的债务,其他按份债务人在自己份额之外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例如,甲乙按份承担对丙的债务,甲承担60%,乙承担40%,如果甲未履行其60%的份额,乙没有义务为甲的部分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存在债务担保的情况,担保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取决于债务的性质(是连带债务还是按份债务)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等因素。债权人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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