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其职权和议决规则。 首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一条列举了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主要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些职权涵盖了破产程序中从债权核查到财产分配等各个重要方面,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其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例如,在讨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时,如果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10人,那么至少需要6人同意,同时这6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该方案才能通过。而对于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这两项特别重要的事项,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视为通过。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配合,既保障了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又确保了各项决议的通过能够体现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实现对债权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