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担保权?


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保证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保证的两种主要类型,即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每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甲承担3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30%,丙承担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向各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就上述例子而言,债权人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的30%,乙承担30%,丙承担40%,不能要求某个保证人承担超过其约定份额的责任。 而连带共同保证则不同,它是指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更大的选择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甲独自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一起承担债务。当某个保证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总之,债权人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行使担保权时,应先明确保证的类型,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