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应如何行使其表决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表决权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行使表决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在对这些事项进行表决时,一般是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需要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表决权对于重整计划的通过至关重要。如前文所述,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表决,不同类型的债权在不同的表决组中进行表决。这样分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不同类型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受偿方式和比例可能不同。例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一般会分别设立表决组。 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同样需要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债权人在表决和解协议草案时,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解协议的内容等因素。如果和解协议获得通过,债务人将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如果和解协议未获得通过,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权人都有表决权。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此外,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总之,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程序的特点和要求,在债权人会议上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