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在探讨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所谓参与分配,指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被执行人的财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有保证人的债权人,但可以从法律原理来分析。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本质上也是债权人的一种。如果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可以参与分配的。参与分配的条件一般包括:第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第三,其他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第四,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对于有保证人的债权人来说,其债权有保证人提供担保,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只要满足上述参与分配的条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不过在分配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执行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参与分配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而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参与分配时,要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时,是能够参与执行分配的。但具体的分配情况会因保证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债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