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异议的债权人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没有异议权?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最近听说公司要进行合并。我想知道在公司合并这件事上,虽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但哪些性质的债权是没有这个异议权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的债权性质属于无异议权的那种,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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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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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合并的法律事务中,明确哪些性质的债权没有异议权,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异议权的基本概念。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是指债权人在得知公司合并的消息后,对公司合并这一行为可能损害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合并不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性质的债权在公司合并时都具有异议权。以下几种性质的债权通常无异议权: 首先是已届清偿期且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当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既然债务已经清偿,那么债权人自然也就没有理由因为公司合并而提出异议。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已经如数归还本金和利息,之后甲公司进行合并,乙公司就不能再以该笔债权提出异议。 其次是未届清偿期但公司已经提供足够担保的债权。虽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但如果公司已经为该债权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那么即使公司进行合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有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威胁,所以通常不享有异议权。比如,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货物,约定三个月后付款,同时丙公司以其一处房产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在担保有效的情况下,若丙公司进行合并,丁公司一般不能就该笔债权提出异议。 再者是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债务,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于这类债务,虽然债权人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债权,但由于其胜诉权已经丧失,法律不再对其进行强制保护。当公司合并时,这类债权人也就不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比如,戊公司欠己公司一笔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之后戊公司进行合并,己公司不能基于该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出异议。 此外,附条件且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如果该条件的成就与公司合并无关,那么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债权人也不享有异议权。因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还未真正产生。例如,庚公司与辛公司约定,若明年某个项目成功完成,庚公司将向辛公司支付一笔费用。在项目未完成之前,庚公司进行合并,辛公司不能就该附条件的债权提出异议。 最后,对于一些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扶养费、赡养费等,这类债权通常具有人身属性,其履行更多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身份和能力,而不是公司的资产状况。因此,在公司合并时,这类债权人一般不享有异议权。比如,某公司员工因工伤获得公司承诺的后续治疗费用,但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债权是基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伤这一特定事实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当公司合并时,该员工通常不能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不同性质的债权在公司合并时是否享有异议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债权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债权人在遇到公司合并的情况时,应当仔细分析自己债权的性质,以确定自己是否享有异议权,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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