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在法律层面,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犯罪情形,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甚至包括违法利益。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后,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的违法行为不制止,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比如,某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了商家的好处,明知商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却不加以制止,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收受好处而不履行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了企业的好处,对企业的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不制止,最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该工作人员就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此外,如果是普通公民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上述特定的职务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包庇罪等,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比如,普通公民收受好处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掩饰,不向司法机关报告,就可能构成包庇罪。 总之,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一旦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