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一种在法律中有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犯罪构成。首先是主体要件。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则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等部门,它们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有这些特定的单位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这些单位明知是罚没财物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私分。这种故意是单位整体的故意,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单位的这种故意行为,是为了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然后是客体要件。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罚没财物是国家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等公共事业。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秩序,使得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例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款项截留私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提供。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罚没财物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比如,某公安机关将收缴的赃款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全体民警,这就属于典型的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