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军人还是普通百姓,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这意味着只要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例如,张三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人员,他为了谋取利益,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那么他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伪造、变造、买卖。过失不构成该罪。比如,李四误以为一份文件不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而进行了修改,由于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构成此罪。而如果王五明明知道一份证件是武装部队的证件,还故意去买卖,那他就满足了主观方面的要件。 接着是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进行管理活动和对外代表形象的重要凭证,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物品会严重干扰武装部队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例如,有人伪造武装部队的介绍信去进行商业活动,这就可能使他人对武装部队产生误解,影响武装部队的声誉。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买卖”则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购买或者出售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