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某人在清理自家仓库时,没有仔细查看,误将有毒农药当作普通肥料撒在了公共菜地里,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有人明知道自己存放的危险物质有泄漏风险,但觉得采取了一定措施就不会出事,结果还是导致了危险物质泄漏,危害了公共安全。 然后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意味着该行为的危害对象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对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例如,在水源中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可能会导致大量居民中毒,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 最后是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不仅要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只是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可能不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