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详细解读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年满十六岁,精神和智力状态正常,就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目的,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他们并非是因为正当的理由或者出于合理的诉求而行动,而是故意去破坏社会秩序。 再者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转,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让大家缺乏安全感。比如在商场里无故闹事,就会干扰商场的正常经营,影响其他顾客的购物体验。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例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