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 主体要件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维护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例如,在边境口岸负责检查出入境人员证件的边防警察,以及在海关检查货物和人员通关情况的海关工作人员等,都属于这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 ###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对方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边防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对方的证件明显是伪造的,或者根据一些迹象可以判断对方有偷越国(边)境的嫌疑,但仍然予以放行,就属于故意犯罪。如果是因为工作疏忽、失误,没有发现对方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放行,不构成此罪。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人员的出入境进行严格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可能会导致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等问题,给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进入我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相关工作人员的放行行为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放行”是指让偷越国(边)境的人员通过边卡、口岸等进入或离开我国国(边)境。比如,边防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人没有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证件存在问题,但仍然允许其通过边防检查,就属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