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个人而言,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而单位犯罪的话,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在其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其次是主观要件。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没有牟利的目的,或者不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就不构成此罪。 再者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我国对土地的转让和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对土地的出让、转让等进行了规范。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则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又转手卖出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总之,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