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里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都能构成该罪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拒绝提供。这里强调的是‘明知’,如果确实不知道他人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是不构成犯罪的。 再者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极端主义犯罪的正常侦查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治。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极端主义犯罪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并且情节严重。‘拒绝提供’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以沉默、推诿等方式不配合提供证据。而‘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拒绝提供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或者多次拒绝提供证据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总之,要认定一个人构成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