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是否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关于犯罪形态是否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概念。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等不同形态。比如,甲为了杀害乙,准备了凶器,这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甲在实施杀害行为时,因为乙的反抗未能得逞,就是犯罪未遂;要是甲在动手前突然良心发现,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而若甲成功杀害了乙,则构成犯罪既遂。 对于间接故意犯罪,传统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这是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只有当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时,才能认定构成犯罪。例如,丙在打猎时,明知可能会打到旁边的行人,但他仍然开枪,结果打死了行人,此时丙构成间接故意的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形态的问题。不过,也有一些新的观点对这一传统看法提出了质疑,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传统观点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过失犯罪同样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因为过失犯罪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有当危害结果发生了,才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犯罪形态。例如,丁驾车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时丁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即使丁有疏忽大意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形态并非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在犯罪形态方面有着与直接故意犯罪不同的特点和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