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指的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犯罪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比如在选举现场,有人为了阻止他人投票,对选民进行殴打,导致选民受伤无法参与投票,这就属于使用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 威胁手段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迫使选民、代表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让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其意图进行选举相关工作。例如,威胁选民如果不选某个人,就会对其家人不利。这种通过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影响选举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欺骗手段是指故意虚构事实、散布虚假消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选民、代表做出错误的选举决定。比如,故意编造候选人的负面信息并传播,使选民对候选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不选择该候选人。这种欺骗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贿赂手段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收买选民、代表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比如,给选民送钱,让选民为特定的候选人投票。这种以利益换取选举结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选举的公平性。 伪造选举文件手段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名单、选举结果等选举相关文件,以达到破坏选举或者改变选举结果的目的。例如,私自制作假的选票并投入票箱,导致选举票数统计出现错误。这严重干扰了选举的正常秩序。 虚报选举票数手段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假汇报。比如,为了让某个候选人当选,故意多报该候选人的票数。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这些破坏选举的手段严重违背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选举的正常秩序和法律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