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这类犯罪主要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 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如果有人随意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可能构成此罪。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把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到国内来随意处理是违法犯罪行为。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没有经过允许就进口固体废物当原料,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就会构成此罪。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比如在规定不能捕鱼的区域、时间,或者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去捕鱼,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像大熊猫、东北虎等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进行非法猎捕、杀害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6.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随便占用农用地,还改变了它的用途,导致农用地大量毁坏,就会触犯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