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的罪名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的罪名是哪些。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对这方面很疑惑,不知道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来明确这些罪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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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管辖罪名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委即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主要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公安则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二者在某些罪名上存在共同管辖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罪名是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的。例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职人员实施的部分犯罪,既可能由监委调查,也可能与公安协同。比如,公职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这些犯罪时,监委有权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同时,公安对于此类犯罪也有管辖权,因为这些行为本身也是普通的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共同管辖的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由谁为主进行调查。一般遵循有利于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如果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特征较为明显,可能以监委调查为主;如果更侧重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征,可能公安在前期侦查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总体而言,二者会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案件的处理,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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