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委是否有权指定公安机关立案?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监察委员会有没有权力指定公安机关去立案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监委能不能这么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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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委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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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实践中,监委通常并没有直接指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监委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委负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是按照规定进行移送。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也就是说,监委不会直接指定公安机关立案,而是通过移送案件的方式,由公安机关按照其自身的立案程序和标准,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会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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