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哪些材料会更有效呢?


申请工伤认定时,准备齐全且准确的材料对于认定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具体可分为基础材料和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材料: 基础材料方面: 首先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表格,需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其次是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一般为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再者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提供能够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例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最后是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是证明职工受伤情况或患有职业病的重要依据,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 若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材料: 若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以此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要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该行为的性质和经过。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以便确认旧伤复发的事实。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作为认定因工死亡的依据。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伤害是因履行职责而导致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