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下面来分别介绍刑事申诉的条件和管辖的确定。 首先,刑事申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简单来说,如果能找到新证据证明之前判错了,或者发现证据有问题、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审判人员有违规行为等情况,就具备了申诉的条件。 然后,关于刑事申诉的管辖确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了相应的管辖规则。一般情况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它们来进行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