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保释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并没有“保释”这一说法,与之类似的是“取保候审”制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简单来说,管制就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就是不判处主刑,只适用附加刑。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考虑,保障特殊身体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要确保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时候案件侦查、审理过程比较复杂,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结束的情况,这时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取保候审,像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通常不可以取保候审。 相关概念: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