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我家里有人因为刑事案件被判刑了,我特别希望他能早点出来。我想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减刑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的呢?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减刑,能减多少?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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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减刑指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减刑有对象条件限制,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死缓的减刑,虽然也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轻,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与这里所说的减刑有所不同。 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且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等。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减刑还有限度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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