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具体流程。 首先是立案阶段。这是整个程序的起始点,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立案后,侦查机关会展开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比如,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侦查终结也是重要的环节。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可以结束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整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程序是一个严谨且有法定流程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