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我遇到了一起刑事案件,不太清楚这个案件到底该由哪个地方或者哪个部门来管。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对于刑事案件管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是按地域,还是按案件性质,又或者是其他什么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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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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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首先是职能管辖,也叫立案管辖,它主要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次是审判管辖,它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谓更为适宜,一般要考虑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便于调查取证、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等。 了解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等,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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